就業政策文件
從事個體經營優惠政策
- 發布時間:2020/05/06 瀏覽: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對從事個體經營的有關人員
實行收費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綜[2008]47 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發展改革委:
為鼓勵自主創業和自謀職業,進一步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根據《殘疾人就業條例》(國務院令第488號)、《國務院關于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8]5號)、《國務院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幹意見》(國發[2005]3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的意見》(中辦發[2005]18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于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10號)的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現將對從事個體經營的有關人員實行收費優惠政策等問題通知如下:
一、登記失業人員、殘疾人、退役士兵以及畢業2年以內的普通高校畢業生,凡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築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等,下同)的,自其在工商部門首次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上述免交的收費項目具體包括:
(一)工商部門收取的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費(包括開業登記、變更登記、補換營業執照及營業執照副本)、個體工商戶管理費、集貿市場管理費、經濟合同鑒證費、經濟合同示範文本工本費;
(二)稅務部門收取的稅務登記證工本費;
(三)衛生部門收取的行政執法衛生監測費、衛生質量檢驗費、預防性體檢費、衛生許可證工本費;
(四)民政部門收取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費(含證書費);
(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原勞動保障部門)收取的職業資格證書工本費;
(六)國務院以及財政部、發展改革委批准設立的涉及個體經營的其他登記類、證照類和管理類等行政事業性收費。
(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批准設立的涉及個體經營的登記類、證照類和管理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三、財政部門應統籌安排相關部門的經費預算,以保證其正常履行職責。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應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支持就業工作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具體政策措施,並報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備案。
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價格主管部門要通過多種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支持就業工作免收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使登記失業人員、殘疾人、退役士兵、符合條件的普通高校畢業生等充分了解和享受有關收費優惠政策。
六、工商、稅務、衛生、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各有關部門應督促本系統內相關收費單位認真落實上述收費優惠有關規定,加強對相關人員享受優惠政策的登記備案管理,確保符合條件的人員享受自主創業收費優惠政策。
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上述收費優惠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切實保障政策落實到位。對不按規定落實收費優惠政策的部門和單位,要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八、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二○○八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