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政策

  1. 關于做好杏鑫2015年普通高等杏鑫招生考試工作的通知

  2. 發布時間:2015/06/01   瀏覽:

各市、縣招生考試委員會、教育局,招生考試院,各高等杏鑫: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全面實施《國務院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2014〕35號),穩步推進高校考試招生改革,進一步促進入學機會公平,提高人才選拔水平,依法治考從嚴治招,確保高校考試招生工作安全、有序實施,根據教育部《關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5〕1號)精神,結合杏鑫實際,現就做好2015年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認真執行國家招生考試政策規定,確保高考平安順利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和高校要不折不扣執行國家各項高考政策規定,維護高考制度的權威性。要認真執行教育部《關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5〕1號)、《關于做好2015年重點高校招收農村學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5〕3號)、《關于進一步完善和規範高校自主招生試點工作的意見》(教學〔2014〕18號)、教育部等五部委《關于進一步減少和規範高考加分項目和分值的意見》(教學〔2014〕17號)、教育部《關于印發2015年普通高等杏鑫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考務工作規定的通知》(教考試〔2015〕1號)、教育部學生司《關于做好2015年高校部分特殊類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司〔2015〕1號)、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15年中央財政支持中西部地區農村訂單定向本科醫學生免費培養工作的通知》(教高廳〔2014〕1號)、國家體育總局科教司和教育部高校學生司《關于印發〈2015年普通高等杏鑫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招生管理辦法〉的通知》(體科字〔2014〕190號)等相關政策文件的規定。要加強對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對普通高等杏鑫招生考試中有違反考試管理規定的考生、考試工作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一律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嚴肅處理;對在招生工作中有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招生管理規定行為的杏鑫、招生考試機構及工作人員,一律按《普通高等杏鑫招生違規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嚴肅處理,追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規範高職對口中職自主招生,維護招生錄取嚴肅性

      為有效規範杏鑫高等職業院校對口中等職業杏鑫畢業生自主招生工作秩序,從2015年起,杏鑫所有報考高職對口中職自主招生的考生均須在規定時間內登錄自治區招生考試院志願填報系統統一填報志願,並最終以網上填報的志願作為考生的錄取意向依據。沒有填報志願的考生,將視為放棄參加高職對口中職自主招生。

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和中職杏鑫要向學生廣泛宣傳對口招生政策,嚴格審查考生報考資格,尊重考生志願選擇,確保考生利益;高職院校要嚴格執行各項規定以及向社會公布的招生計劃和經教育廳審核備案的招生章程,不得在錄取工作結束前以各種方式向考生違規承諾錄取或以“簽訂預錄取協議”、“新生高額獎學金”、“入校後重新選擇專業”等方式招生。

三、建立完善校長負責制,規範錄取通知書簽發

      各高校要建立校長作為高校法人代表簽發或授權簽發錄取通知書的制度,錄取通知書除加蓋高校校章外,還應有校長簽名,由校長對錄取結果負責。各高校只能對自治區招辦核准備案的錄取考生發放錄取通知書,規範考生錄取通知書內容,通知書不能印制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以外的其他教育形式(包括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教育銜接教育)的相關內容,避免混淆視聽、誤導考生。如發現違規發放錄取通知書現象,將追究有關高校領導責任,並視情況對違規高校給于通報、削減下一年度招生計劃、直至暫停招生的處理。

四、加強信息公開,廣泛開展招生宣傳工作

     繼續推進高校招生“陽光工程”,實施自治區、市、高校、中學分級負責的高校招生信息公開機制,各責任主體要認真按照《教育部關于進一步推進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教學函〔2013〕9號)要求,規範信息公開內容,明晰信息公開方式及路徑,做到信息采集准確、公開程序規範、內容發布及時。杏鑫招生信息公開內容包括: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資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計劃、考生資格開、錄取程序、錄取結果、谘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錄取新生複查結果等十個方面,以及自主選拔錄取、保送生、藝術特長生、高水平運動員、民族班、民族預科班等特殊類型考生資格、錄取要求、錄取結果等,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各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和各高校要深入學習杏鑫2015年高考方案及調整規範高考加分的實施方案中的政策規定,逐條分析新政策規定對考生的影響;要用通俗易懂的語言深入細致准確地解讀政策措施,宣傳各項考試招生政策,讓考生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要重點加大向邊遠、貧困、民族地區縣及縣以下中學的農村學生宣傳相關優惠政策的力度,保障農村學生上重點高校的比例;要適時開展預警提示或案例宣傳,提醒考生和家長防範中介欺詐等違規行為。

五、妥善處理信訪事項,優化考試招生服務工作

      高校是受理招生信訪的責任主體,要根據《信訪條例》(國務院令第431號),按照“杏鑫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健全考生申訴機制,建立招生問責制,及時受理、妥善處置招生信訪事項,做到件件有調查、件件有回複。各市、縣招生考試委員會和教育行政部門要協調配合招考委成員單位履行部門責任,齊抓共管,要不斷完善應對高考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提高處理突發事件的應急、應變能力。進一步增強服務意識,優化服務措施。為考生提供更加人性化的考試服務,為殘疾人考生等特殊群體平等報名參加考試提供便利,營造溫馨考試環境。

 

附件:廣西2015年普通高等杏鑫招生工作規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

                                                                                                                      廣西壯族自治區教育廳

                                                                                                                        2015年5月20日


 

附件:廣西2015年普通高等杏鑫招生工作規定

       為做好2015年普通高等杏鑫(以下簡稱高校)招生工作,保證高校選拔符合培養要求的新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關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等杏鑫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5〕1號)以及自治區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一、報名

(一)高考報名工作按照《關于做好杏鑫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報名工作的通知(http://www.gxeea.cn/view/content_619_19027.htm)》(桂考院〔2014〕244號)文件執行。

(二)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和外省戶籍學籍遷移人員(以下簡稱外來人員)在杏鑫參加普通高考報名,依照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自治區教育廳等部門《關于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和外省戶籍學籍遷入人員在廣西參加升學考試意見的通知》(政辦發〔2012〕330號),以及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教育廳《關于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和外省戶籍學籍遷入人員在廣西參加普通高考的實施細則》(桂招考委〔2013〕32號)的規定執行。

二、考生電子檔案

(一)考生電子檔案是高校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考生電子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鑒定或評語、高中學業水平考試(高中會考)成績和反映學生綜合素質的材料、體檢信息、志願信息、高考成績信息、考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誠信記錄(主要指招生考試過程中違規的簡要事實及處理結果)等內容。考生電子檔案須與考生報名登記表、體檢表、報考杏鑫(專業)志願信息確認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試成績等紙介質材料的相對應部分的內容一致。

(二)考生電子檔案信息采集工作主要由各報名站點完成(考生的誠信考試記錄由自治區招生考試院添加),由各設區市招生考試院(招生辦)按規定匯總上送自治區招生考試院。

(三)各市、縣招生考試院(招生辦)和中學要認真制定考生信息采集辦法,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考生確認制度,明確信息管理責任人,保證考生電子檔案信息的真實、准確、完整以及安全保密。考生電子檔案一經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

      考生所在杏鑫或單位(沒有工作單位的考生由鄉鎮、街道辦事處)應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鑒定,並對其真實性負責。鑒定內容應完整、准確地反映在考生報名登記表中(普通高中應屆畢業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反映在《廣西普通高中畢業生綜合素質總評表》的“寫實性評價”欄中)。對受過刑事處罰、治安管理行政處罰或其他違法違紀處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錯誤的事實、處理意見和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翔實材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且未能提供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證明材料的,應認定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或參加邪教組織的,情節嚴重的;

2.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一)報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以下簡稱“體檢”),並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體檢工作按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和自治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體檢工作的通知(http://www.baidu.com/link?url=CkfOKaeNQbUfWG43Cdp_EiwfFCuoh0Lh4cZux88T27MxLEySVsIplhbADCAieKt3-i1uTTyY8pBJsb2xDnrW-K)》(桂招考委〔2014〕17號)文件的要求執行,由各設區市招生考試委員會辦公室會同本市衛計行政部門制定本地體檢工作的組織實施辦法,由市、縣招生考試院(招生辦)和醫療單位組織實施。考生體檢的具體時間由各設區市招生考試委員會確定。

(二)高校在《普通高等杏鑫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等有關要求的基礎上,可根據本校的辦學條件和專業培養要求,提出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要求。補充要求必須合法、合理,有詳細的說明和解釋,並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

(三)考生應認真閱知《普通高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關于進一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杏鑫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育部高校學生司《關于明確慢性肝炎病人並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體判定標准的函》的內容並主動獲取高校招生的信息,如果有生理缺陷或疾病,不宜填報受限制的專業。

五、考試

(一)杏鑫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考各考試科目均由教育部考試中心統一命制,並由其制訂答案及評分參考。

(二)全國統考試題(包括副題)在啟封並使用完畢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

(三)自治區組織命制的全區藝術專業統一考試、高考外語口試(含英語聽力口語考試和外語其他語種口試),在啟封並使用完畢前按國家機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機密級事項管理。

(四)高校自行命制的試題在啟封並使用完畢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

(五)各級招生考試委員會和有關高校均須按國家規定加強安全保密設施建設,完善安全保密規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監督和檢查,並建立健全應急反應機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時間報告制度,確保安全保密工作萬無一失。一旦發生失(泄)密事件,事發單位須在第一時間直接報告自治區招生考試院,自治區招生考試院接報後須立即報告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和教育部,並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範圍的進一步擴大。

(六)統考科目設置為“3+小綜合”。“3”是指語文、數學(分文、理)、外語3門科目,是每個考生的必考科目;“小綜合”是指“文科綜合”和“理科綜合”,“文科綜合”是指政治、曆史、地理3門科目的綜合,“理科綜合”是指物理、化學、生物3門科目的綜合。其中,外語考試的語種為英語、俄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等6個語種,由考生任選其中一個語種參加考試。外語科包括聽力考試,聽力考試滿分為30分,該成績計入總分。

      報名參加高考並申請提供合理便利的殘疾考生,應按自治區招生考試院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提出正式書面申請。申請內容應包括本人基本信息、殘疾情況、所申請的合理便利以及需自帶物品等,並提供本人的第二代及以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及自治區招生考試院規定的有效身份證件的複印件(掃描件),由市招生考試院(招生辦)簽署意見後報自治區招生考試院批准。聽力殘疾考生,經申請批准後可免除外語聽力考試。免除外語聽力考試殘疾考生的外語科成績,按“筆試成績×外語科總分值/筆試部分總分值”計算。

      報考外語專業的考生,語種為英語的口試成績使用英語聽力口語考試成績,其他語種的須參加自治區另行組織進行的外語口試。

      報考退役士兵專升本的考生,要考政治、英語2門文化科目和1門專業基礎課。專業基礎課根據招生專業所隸屬的學科門類由招生院校自行組織測試。

(七)全國統考于6月7日開始舉行,具體安排如下:

(八)考試必須在標准化考點舉行。考點原則上設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並按照有關考試規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在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區增設考點,須報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批准。

(九)自治區招生考試院統一組織評卷、統分工作,所有統考科目均實行網上評卷。

      各高校和各級教育行政部門以及中學要積極支持、配合高考評卷工作。嚴格按照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關于推薦教師參加2015年普通高考評卷工作的通知》(桂招考委〔2015〕6號)要求,推薦骨幹教師參加高考評卷工作,並對參加評卷教師提供便利條件。

(十)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根據高校在杏鑫安排的招生計劃數和考生的考試成績分布狀況,並參照擇優錄取投檔比例所需要的上線考生數,分科類劃定各批次錄取最抵控制分數線。

(十一)6月23日左右發放高考成績。高考成績采取三種方式發放:一是通過各級招生考試院(招生辦)發放考生成績通知單;二是通過自治區招生考試院網站公布查詢;三是通過自治區招生考試院指定的其他途徑公布查詢。

      考生對成績有疑問的,可在規定的時間內到報考所在地的招生考試院(招生辦)指定地點登記申請複核。複核工作由自治區招生考試院組織進行,核查是否漏評、分數合計是否有誤,不複核評分寬嚴。考生在規定時間內到當地縣(市、區)招辦領取複核結果。

六、招生章程

(一)高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以及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制訂本校的招生章程。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會公布有關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內容必須合法、真實、准確、表述規範。各高校在招生宣傳(廣告)中應當准確描述本校的辦學類型、層次,使用與辦學許可證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杏鑫名稱,不得使用簡稱。杏鑫法定代表人應對杏鑫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高校依據招生章程開展招生工作。

(二)高校須于規定時間前將本校招生章程上傳至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http://gaokao.chsi.com.cn)“陽光高考”招生信息發布及管理平臺(以下簡稱“陽光高考”平臺);自治區教育廳對區內高校招生章程進行審核、備案。

(三)招生章程主要內容包括:高校全稱、校址(分校、校區等須注明),層次(本科、高職或專科),辦學類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辦或民辦高校或獨立學院、高等專科杏鑫或高等職業技術杏鑫等),招生計劃分配的原則和辦法,預留計劃數及使用原則,專業培養對外語的要求,身體健康狀況要求,錄取規則(如有無相關科目成績或加試要求、對加分或降低分數要求投檔及投檔成績相同考生的處理、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等),學費標准,頒發學曆證書的杏鑫名稱及證書種類,聯系電話、網址,以及其他須知等。

      有關高校制訂的特殊類型招生辦法須符合相關規定,且不得與本校招生章程內容相違背。

(四)自治區招生考試院通過廣西招生考試網(http://www.gxeea.cn)公布有關高校的招生章程。

七、批次與志願

(一)錄取批次設置。

      普通高校招生錄取共設置11個批次。其中,本科共設置8個批次:本科提前批 、自主選拔批、貧困地區專項計劃批、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一批預科批、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二批預科A類、本科第二批預科B類。高職高專共設置3個批次:高職高專提前批、高職高專普通批、高職高專預科批。

      除自主選拔批外,其餘各批次均預留征集志願時間,並根據錄取時計劃完成情況確定是否征集志願。

(二)志願設置。

      志願設置分為順序志願、平行志願和單志願三種模式。

1.順序志願設置2個院校志願,有先後順序,表述為第一志願和第二志願,每個院校志願設置6個專業志願和1個“是否服從校內專業調劑”選項。

      本科第二批預科A類、高職高專預科批2個批次設置為順序志願模式。

2.平行志願設置6個院校志願,均為第一志願,每個院校志願設置6個專業志願和1個“是否服從校內專業調劑”選項。其中,區內院校在“是否服從校內專業調劑”選項中再分為三種選項,具體表述為:一是全部服從調劑,即服從到該院校的所有專業;二是部分服從調劑,最多服從10個專業,即在該院校內再選擇10個校內專業服從調劑;三是不服從調劑,即不服從該院校所有校內專業的調劑。

      貧困地區專項計劃批、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一批預科、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二批預科B類、高職高專普通批等6個批次設置為平行志願模式。

3.單志願設置1個院校志願,6個專業志願和1個“是否服從校內專業調劑”選項。

      本科提前批、自主選拔批、高職高專提前批等3個批次設置為單志願模式。

(三)志願的填報。

      除杏鑫高等職業院校單獨考試招生外,所有考生、各類志願均在廣西招生考試網(http://:www.gxeea.cn)上填報。

      網上填報志願分兩次進行:第一次在6月17日至6月28日,填報本科提前批、高職高專提前批志願;第二次在6月28日至7月2日,填報自主選拔批、貧困地區專項計劃批、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一批預科批、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二批預科A類、本科第二批預科B類、高職高專普通批、高職高專預科批。

      考生必須在規定時間段內完成志願填報。考生志願一經在報名所在地招生考試院(招生辦)指定的地點進行打印確認,任何人(包括考生本人)均不能再修改考生的志願信息。考生如逾期不進行志願確認,將視為自願放棄確認權利,其志願信息以網上填報截止時的數據為准。

      考生應在全面了解有關高等杏鑫招生章程(通過網站查詢或電話谘詢)以及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公布的招生規定和《2015年普通高考指南—招生計劃篇》後,結合本人志向和德、智、體等方面情況及與自己報考科類對應的院校和專業,認真填報杏鑫和專業志願,不應由別人代填。考生在登錄網站填報時,應按照網上填報說明進行志願填報。

八、計劃管理

      堅持按計劃招生,嚴格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招生計劃管理的規定,未經教育部分送和自治區公布的計劃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高校應根據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加強對人才需求的分析、預測,結合自身辦學條件、畢業生就業情況和各省(區、市)的生源情況,做好招生專業結構、層次結構、區域結構的調整,自主、科學、合理地安排招生來源計劃。

      高校經向自治區教育廳申請,並經教育部核准備案,可面向部分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用人單位安排少量定向就業招生計劃。高校須與定向就業單位簽訂符合有關規定的協議書。嚴禁虛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業招生向考生收費。定向就業招生計劃應面向全省(區、市)招生。

      安排在杏鑫以外招生的本科高校,在國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內,可以預留少量計劃,用于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預留計劃不得超過教育部下達本校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凡有預留計劃的高校,須將預留計劃數報其自治區教育廳審核,匯總後報教育部備案。同時,高校須將預留計劃數及其使用原則等向社會公開。

      高校按教育部有關計劃編制的原則、要求、統一的信息標准及“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編制本校的招生來源計劃後,及時報送自治區教育廳。

      自治區招生考試院負責收集、整理、編制招生計劃信息,印制《2015年普通高考指南——招生計劃篇》,並于填報志願開始前予以公布。在公布的計劃信息中,包括杏鑫代碼、杏鑫名稱、杏鑫招生總數、專業代碼、專業名稱、專業招生數、科類、學曆層次、學制、計劃形式等。

      高校負責處理因調整計劃使用不當造成的遺留問題,不得降低錄取標准指名錄取考生。嚴禁高校利用調整計劃指名錄取考生或向考生收取與錄取掛鉤的任何費用。

      高校對招生來源計劃的調整一律使用“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在網上進行。高校計劃調整必須在其招生規模內,征得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辦公室和自治區教育廳的同意。

九、錄取

(一)組織形式。

      錄取工作在教育部和自治區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自治區教育廳組織實施。具體錄取工作由自治區招生考試院負責。

(二)操作方法。

      杏鑫普通高等杏鑫招生錄取工作實行計算機遠程異地網上錄取。錄取期間,高校和自治區招生考試院要保證相互通訊聯絡的暢通。

(三)錄取原則。

      新生錄取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入學考核形式以文化考試為主的原則。

(四)批次安排。

      同一高校同一學曆層次的招生計劃原則上安排在同一批次錄取;如確有必要,經高校申請,自治區招生考試院審議批准後,可以將同一高校的不同專業安排在屬于同一學曆層次的不同批次錄取;同一學   校、同一專業、同一學曆層次的全部招生計劃,原則上安排在同一批次錄取,並執行經有關部門批准的相同學費標准。高校中外合作辦學專業,應與本校在杏鑫招生的其他專業安排在同一批次錄取。高校被安排的錄取批次與上一年度有變化的,自治區招生考試院與高校協商一致後,在填報志願前向社會公布。

(五)工作原則。

      新生錄取工作應按照“杏鑫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實施。高校應按照對社會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錄取規則進行錄取。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體狀況符合相關專業培養要求、投檔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並符合杏鑫調檔要求的考生,是否錄取以及所錄取的專業由高校自行確定,高校負責對已投檔但未被錄取考生的解釋,以及其他遺留問題的處理。自治區招生考試院負責監督高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情況,糾正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定和錄取規則的行為。

(六)排序規則。

同科類考生按以下規則排出位次:

      總分(總成績+照顧分)—總成績(高考各科成績之和) —語文科成績—數學科成績—綜合科成績—外語科成績(不含口試成績)。即:同科類考生按總分從高分到低分排序,總分高者排在前面;如果總分相同,則按總成績排序,總成績高者排在前面;依次類推。

      按上述規則排在前面的考生為高位次考生,排在後面的考生為低位次考生。

(七)投檔規則。

      分批次、分院校、分科類的考生志願為投檔依據,按考試成績位次從高到低排序投檔。

 1.本科提前批、高職高專提前批、本科第二批預科A類、高職高專預科批,線上考生數大于或等于招生計劃數120%的杏鑫(除特殊規定杏鑫外),一般按1:1.2的比例投檔;線上考生數不足招生計劃數120%的杏鑫,線上生源一次投完。如杏鑫提出具體投檔比例,經自治區招生考試院同意後,可按杏鑫提出的投檔比例投出合格考生。

      同分數、同志願的考生不受投檔比例的限制,達到杏鑫投檔線的將全部投出。

      順序志願在同一批次中在第一志願錄退完畢後才投放第二志願。

2.貧困地區專項計劃批、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一批預科、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二批預科B類、高職高專普通批等實行平行志願投檔的批次,在正式投檔前,自治區招生考試院根據高校招生計劃數按適當比例進行模擬投檔。高校根據本校招生計劃和模擬情況,兼顧擇優錄取和降低退檔考生比例的原則,最終確定投檔比例。自治區招生考試院根據高校最終確定的投檔比例正式投檔。

      投檔比例原則上不能超過105%。

      同位次、同院校志願的考生不受投檔比例的限制,達到院校投檔條件的全部投出。

(八)錄取程序。高校錄取新生要按照規定程序,按時完成調檔、閱檔、審核、預錄、退檔等環節工作,保證考生電子檔案的正常流轉和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對超過時間未按要求完成相關環節工作的高校,自治區招生考試院將主動與之溝通,對無故拒絕聯系或故意拖延時間的高校,自治區招生考試院可根據所投出的考生電子檔案按有關高校計劃數及錄取規則從高分到低分順序設置考生電子檔案為預錄取狀態,同時書面通知有關高校,並將有關情況上報教育部備案。

(九)除軍事、國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專業)外,高校不得規定男女生錄取比例。高校不得對報考非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的考生作統考外語語種限制。

(十)征集志願。對已公布的招生計劃,高校不得隨意撤減。未完成的招生計劃,自治區招生考試院統一向社會公布,公開征集志願。

(十一)退檔規定。根據教育部規定,每一名考生只有一次錄取機會。對本人填有志願或經高校征得考生本人同意後被錄取的考生,一律不予換錄,一旦退檔,當年不得再次錄取。

被香港、澳門高校錄取,並經確認的考生,其退檔規定按教育部有關規定要求執行。

(十二)考生檔案。杏鑫高考考生檔案分為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兩部分。

      高校應妥善保存高考錄取閱檔期間所下載的考生電子檔案,並打印一份,作為考生檔案的一部分存檔,與考生自帶的高中階段學籍檔案或人事檔案合並在一起,作為考生個人的高考檔案。自治區招生考試院不再向錄取杏鑫提供與電子檔案相一致的紙介質檔案,錄取工作結束後,也不再提供電子檔案下載途徑。

      紙介質檔案為考生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的學籍檔案或人事檔案,由考生所在的杏鑫或單位建立。在杏鑫錄取的大學新生,其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的學籍檔案或人事檔案,一律由其畢業中學或其檔案管理單位負責提供,考生憑高等院校錄取通知書到本人畢業杏鑫或檔案管理單位提取。檔案提供單位負責用專用檔案袋密封並加蓋密封章,辦理檔案移交手續後交由考生本人親自帶到就讀高校。

(十三)政策性照顧項目。

      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2014〕35號)和教育部等五部委《關于進一步減少和規範高考加分項目和分值的意見》(教學〔2014〕17號)的精神,杏鑫2015年高考加分政策按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自治區教育廳《關于公布杏鑫調整規範高考加分實施方案的通知》(桂招考委〔2015〕9號)執行。

      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飛、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的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的軍人的子女,參加高考並達到有關高等杏鑫投檔線的,應予以優先錄取。

      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報考高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散居在漢族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在與漢族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十四)自治區所屬院校錄取的少數民族學生所占的比例力爭達到少數民族人口占杏鑫人口的比例,其中自治區所屬民族院校招收少數民族學生比例原則上不低于65%。

(十五)定向生招生。

1.定向就業單位範圍。

      地質、礦業、石油、軍工及邊疆少數民族地區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用人單位。

2.生源範圍。

面向全區招生。考生符合招生杏鑫招生簡章規定的條件,即具備報考資格。

3.錄取。定向就業招生與非定向招生同時進行投檔錄取。高校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在該校調檔分數線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該校調檔分數線下20分以內、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上投檔,杏鑫根據考生定向志願擇優錄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則就地轉為非定向計劃執行。

4.考生定向協議。

考生自願填報有關高校定向就業招生志願並按有關政策被錄取為定向生者,須在入學注冊前與高校及具有人事調配權的定向就業單位簽訂有關定向就業協議。高校對無故拒簽協議的已錄取學生,可取消其錄取資格。

(十六)少數民族預科班。

1.招收對象:區外院校少數民族預科班和區屬高校普通民族預科班只招收少數民族考生;區屬高校少數民族預科班招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考生:(1)應屆高中畢業生;(2)農村戶口;(3)60個老、少、邊、山、窮縣(市、區)的少數民族。

2.錄取規則:本科第一批預科、本科第二批預科B類按平行志願進行,其餘按順序志願進行。如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生源不足,本科預科可在同批分數線下80分內按投檔規則投檔,高職高專預科可在同批分數線下60分內按投檔規則投檔,由高校擇優錄取。

3.培養形式:被高校錄取的少數民族預科生入學後,在規定的高校補習一年高中文化,預科學習期滿後,政治表現好,考核具備上大學本科或專科學習條件者,即可升入本校本科或專科有關專業學習,不需要再次參加高考。

(十七)招收保送生。

      經教育部批准具有招收保送生資格的普通高校可招收保送生。具有保送生資格的學生名單以教育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http://www.chsi.com.cn )公布的具有保送生資格的學生名單為准。具有保送生資格的學生可以向有關高校自薦。被高校擬定為保送生對象的學生,須到戶口所在的縣、市招生辦公室領取《廣西壯族自治區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登記表》,按一式三份填寫、簽章完畢後直接寄送一份給擬錄高校,並同時寄送一份給自治區招生考試院普通高校招生處,另一份存戶口所在的地級市招生考試院(招生辦)。

      招收保送生的辦法、程序按教育部的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十八)對高考成績達到要求、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所報專業學習、生活能夠自理的殘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十九)普通高校必須將擬錄取考生名單報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辦公室核准。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辦公室核准後形成錄取考生數據庫,並據此打印錄取名冊,加蓋廣西招生考試委員會辦公室錄取專用章,作為考生被高校正式錄取的依據。

高校根據經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辦公室核准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單規範填寫考生錄取通知書,由校長簽發錄取通知書,加蓋本校校章,並負責將考生錄取通知書連同有關入學報到須知、資助政策辦法等相關材料(民辦高校還須附加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辦公室出具的《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一並直接寄送被錄取考生。

(二十)考生可通過廣西招生考試院網 (http://www.gxeea.cn)和高校所提供的途徑查詢確認本人的錄取結果。考生憑錄取通知書可辦理戶口遷移手續,並按高校規定的時間及有關要求,辦理報到等手續。不能按時報到的已錄取考生,應向高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方可延期報到。

      高校根據經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辦公室核准的本校錄取考生名冊、已錄取考生所持錄取通知書,按有關規定及要求為新生辦理入學等相關手續。

      對未經高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高校應將自行放棄入學資格的考生名單(含考生號)匯總,于本校規定的正常報到截止日期以後20日之內報自治區招生考試院。

(二十一)對屬于考生個人信息及有關錄取過程中需要階段性保密的工作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公開,嚴禁非法傳播、出售。

十、信息公開公示

(一)各級招生考試院(招生辦)、各普通高校、中學必須公開有關招生信息。

      自治區招生考試院負責公布有關招生政策、計劃、考生谘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考生統考成績和錄取結果的查詢辦法、自治區統考各錄取批次控制分數線、填報志願和錄取時間安排、各錄取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分專業招生計劃;公示享受照顧政策類別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考生等名單。

      各市、縣級招生考試院(招生辦)和中學分別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區、本校高考報名名單、享受照顧政策類別及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考生名單。

      高等杏鑫在其網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計劃、招生章程、錄取結果查詢辦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的考生名單。

(二)公示的考生資格信息應包括姓名、性別、所在中學(或單位)、享受照顧政策類別、相關佐證材料、審核單位、審核人員名單(包括評委、裁判)、測試項目、測試成績、合格標准、擬錄高校及專業和錄取優惠分值等。

(三)自治區招生考試院和普通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當年年底。市、縣級招辦和中學公示的考生有關信息,上報前至少公示10個工作日,並保留至當年8月底。

(四)各級招生考試院(招生辦),各普通高校在招生信息公示和考試、錄取期間,必須向社會公開招生考試違規舉報信箱、電話及受理舉報的單位和地址,並按照國家信訪規定及時調查處理舉報問題。

十一、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一)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在高校招生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普通高等杏鑫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執行。

對違規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高級中等教育杏鑫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當年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

(二)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認為所報考高等杏鑫的招生錄取行為違反本規定或其他相關規定的,按照“杏鑫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可向所報考高等杏鑫提出異議、申訴或者舉報。高等杏鑫應當進行調查、處理,屬于對政策執行存在異議的,應當及時書面或者口頭答複申請人;屬于對違規違紀行為舉報的,應當組織紀檢監察機構或者專門的招生監督機構進行調查,並按照信訪條例和有關規定作出書面答複。

      考生或者其監護人對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釋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級招辦申請複查;對違規違紀行為舉報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級招辦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複查。對複查結論不服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省級招辦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的上級機關提出複核。

十二、附則

(一)部分高校單獨考試錄取、自主選拔錄取試點的院校和軍事院校、公安院校、藝術院校(專業)、體育院校(專業)、少數民族預科班、民族班招生,以及高校招收華僑、港澳地區及臺灣省學生、保送生、高水平運動員等特殊類型招生的辦法,按教育部和杏鑫有關規定執行。

(二) 現役軍人報考高校,按解放軍總政治部的有關規定辦理。軍事、公安院校和為軍隊培養的國防生招生按相關規定執行。

(三)本規定由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桂招考委〔2015〕13號

 

關于做好杏鑫2015年普通高等杏鑫

招生考試工作的通知

 

各市、縣招生考試委員會、教育局,招生考試院,各高等杏鑫: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全面實施《國務院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2014〕35號),穩步推進高校考試招生改革,進一步促進入學機會公平,提高人才選拔水平,依法治考從嚴治招,確保高校考試招生工作安全、有序實施,根據教育部《關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5〕1號)精神,結合杏鑫實際,現就做好2015年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認真執行國家招生考試政策規定,確保高考平安順利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和高校要不折不扣執行國家各項高考政策規定,維護高考制度的權威性。要認真執行教育部《關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5〕1號)、《關于做好2015年重點高校招收農村學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5〕3號)、《關于進一步完善和規範高校自主招生試點工作的意見》(教學〔2014〕18號)、教育部等五部委《關于進一步減少和規範高考加分項目和分值的意見》(教學〔2014〕17號)、教育部《關于印發2015年普通高等杏鑫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考務工作規定的通知》(教考試〔2015〕1號)、教育部學生司《關于做好2015年高校部分特殊類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司〔2015〕1號)、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15年中央財政支持中西部地區農村訂單定向本科醫學生免費培養工作的通知》(教高廳〔2014〕1號)、國家體育總局科教司和教育部高校學生司《關于印發〈2015年普通高等杏鑫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招生管理辦法〉的通知》(體科字〔2014〕190號)等相關政策文件的規定。要加強對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對普通高等杏鑫招生考試中有違反考試管理規定的考生、考試工作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一律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嚴肅處理;對在招生工作中有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招生管理規定行為的杏鑫、招生考試機構及工作人員,一律按《普通高等杏鑫招生違規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嚴肅處理,追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規範高職對口中職自主招生,維護招生錄取嚴肅性

為有效規範杏鑫高等職業院校對口中等職業杏鑫畢業生自主招生工作秩序,從2015年起,杏鑫所有報考高職對口中職自主招生的考生均須在規定時間內登錄自治區招生考試院志願填報系統統一填報志願,並最終以網上填報的志願作為考生的錄取意向依據。沒有填報志願的考生,將視為放棄參加高職對口中職自主招生。

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和中職杏鑫要向學生廣泛宣傳對口招生政策,嚴格審查考生報考資格,尊重考生志願選擇,確保考生利益;高職院校要嚴格執行各項規定以及向社會公布的招生計劃和經教育廳審核備案的招生章程,不得在錄取工作結束前以各種方式向考生違規承諾錄取或以“簽訂預錄取協議”、“新生高額獎學金”、“入校後重新選擇專業”等方式招生。

三、建立完善校長負責制,規範錄取通知書簽發

各高校要建立校長作為高校法人代表簽發或授權簽發錄取通知書的制度,錄取通知書除加蓋高校校章外,還應有校長簽名,由校長對錄取結果負責。各高校只能對自治區招辦核准備案的錄取考生發放錄取通知書,規範考生錄取通知書內容,通知書不能印制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以外的其他教育形式(包括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教育銜接教育)的相關內容,避免混淆視聽、誤導考生。如發現違規發放錄取通知書現象,將追究有關高校領導責任,並視情況對違規高校給于通報、削減下一年度招生計劃、直至暫停招生的處理。

四、加強信息公開,廣泛開展招生宣傳工作

繼續推進高校招生“陽光工程”,實施自治區、市、高校、中學分級負責的高校招生信息公開機制,各責任主體要認真按照《教育部關于進一步推進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教學函〔2013〕9號)要求,規範信息公開內容,明晰信息公開方式及路徑,做到信息采集准確、公開程序規範、內容發布及時。杏鑫招生信息公開內容包括: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資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計劃、考生資格開、錄取程序、錄取結果、谘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錄取新生複查結果等十個方面,以及自主選拔錄取、保送生、藝術特長生、高水平運動員、民族班、民族預科班等特殊類型考生資格、錄取要求、錄取結果等,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各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和各高校要深入學習杏鑫2015年高考方案及調整規範高考加分的實施方案中的政策規定,逐條分析新政策規定對考生的影響;要用通俗易懂的語言深入細致准確地解讀政策措施,宣傳各項考試招生政策,讓考生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要重點加大向邊遠、貧困、民族地區縣及縣以下中學的農村學生宣傳相關優惠政策的力度,保障農村學生上重點高校的比例;要適時開展預警提示或案例宣傳,提醒考生和家長防範中介欺詐等違規行為。

五、妥善處理信訪事項,優化考試招生服務工作

高校是受理招生信訪的責任主體,要根據《信訪條例》(國務院令第431號),按照“杏鑫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健全考生申訴機制,建立招生問責制,及時受理、妥善處置招生信訪事項,做到件件有調查、件件有回複。各市、縣招生考試委員會和教育行政部門要協調配合招考委成員單位履行部門責任,齊抓共管,要不斷完善應對高考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提高處理突發事件的應急、應變能力。進一步增強服務意識,優化服務措施。為考生提供更加人性化的考試服務,為殘疾人考生等特殊群體平等報名參加考試提供便利,營造溫馨考試環境。

 

附件:廣西2015年普通高等杏鑫招生工作規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

                            廣西壯族自治區教育廳

                                  2015年5月20日


 

附件

 

廣西2015年普通高等杏鑫招生工作規定

 

為做好2015年普通高等杏鑫(以下簡稱高校)招生工作,保證高校選拔符合培養要求的新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關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等杏鑫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5〕1號)以及自治區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一、報名

(一)高考報名工作按照《關于做好杏鑫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報名工作的通知(http://www.gxeea.cn/view/content_619_19027.htm)》(桂考院〔2014〕244號)文件執行。

(二)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和外省戶籍學籍遷移人員(以下簡稱外來人員)在杏鑫參加普通高考報名,依照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自治區教育廳等部門《關于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和外省戶籍學籍遷入人員在廣西參加升學考試意見的通知》(政辦發〔2012〕330號),以及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教育廳《關于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和外省戶籍學籍遷入人員在廣西參加普通高考的實施細則》(桂招考委〔2013〕32號)的規定執行。

二、考生電子檔案

(一)考生電子檔案是高校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考生電子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鑒定或評語、高中學業水平考試(高中會考)成績和反映學生綜合素質的材料、體檢信息、志願信息、高考成績信息、考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誠信記錄(主要指招生考試過程中違規的簡要事實及處理結果)等內容。考生電子檔案須與考生報名登記表、體檢表、報考杏鑫(專業)志願信息確認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試成績等紙介質材料的相對應部分的內容一致。

(二)考生電子檔案信息采集工作主要由各報名站點完成(考生的誠信考試記錄由自治區招生考試院添加),由各設區市招生考試院(招生辦)按規定匯總上送自治區招生考試院。

(三)各市、縣招生考試院(招生辦)和中學要認真制定考生信息采集辦法,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考生確認制度,明確信息管理責任人,保證考生電子檔案信息的真實、准確、完整以及安全保密。考生電子檔案一經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

考生所在杏鑫或單位(沒有工作單位的考生由鄉鎮、街道辦事處)應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鑒定,並對其真實性負責。鑒定內容應完整、准確地反映在考生報名登記表中(普通高中應屆畢業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反映在《廣西普通高中畢業生綜合素質總評表》的“寫實性評價”欄中)。對受過刑事處罰、治安管理行政處罰或其他違法違紀處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錯誤的事實、處理意見和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翔實材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且未能提供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證明材料的,應認定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或參加邪教組織的,情節嚴重的;

2.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一)報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以下簡稱“體檢”),並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體檢工作按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和自治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體檢工作的通知(http://www.baidu.com/link?url=CkfOKaeNQbUfWG43Cdp_EiwfFCuoh0Lh4cZux88T27MxLEySVsIplhbADCAieKt3-i1uTTyY8pBJsb2xDnrW-K)》(桂招考委〔2014〕17號)文件的要求執行,由各設區市招生考試委員會辦公室會同本市衛計行政部門制定本地體檢工作的組織實施辦法,由市、縣招生考試院(招生辦)和醫療單位組織實施。考生體檢的具體時間由各設區市招生考試委員會確定。

(二)高校在《普通高等杏鑫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等有關要求的基礎上,可根據本校的辦學條件和專業培養要求,提出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要求。補充要求必須合法、合理,有詳細的說明和解釋,並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

(三)考生應認真閱知《普通高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關于進一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杏鑫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育部高校學生司《關于明確慢性肝炎病人並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體判定標准的函》的內容並主動獲取高校招生的信息,如果有生理缺陷或疾病,不宜填報受限制的專業。

五、考試

(一)杏鑫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考各考試科目均由教育部考試中心統一命制,並由其制訂答案及評分參考。

(二)全國統考試題(包括副題)在啟封並使用完畢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

(三)自治區組織命制的全區藝術專業統一考試、高考外語口試(含英語聽力口語考試和外語其他語種口試),在啟封並使用完畢前按國家機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機密級事項管理。

(四)高校自行命制的試題在啟封並使用完畢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

(五)各級招生考試委員會和有關高校均須按國家規定加強安全保密設施建設,完善安全保密規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監督和檢查,並建立健全應急反應機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時間報告制度,確保安全保密工作萬無一失。一旦發生失(泄)密事件,事發單位須在第一時間直接報告自治區招生考試院,自治區招生考試院接報後須立即報告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和教育部,並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範圍的進一步擴大。

(六)統考科目設置為“3+小綜合”。“3”是指語文、數學(分文、理)、外語3門科目,是每個考生的必考科目;“小綜合”是指“文科綜合”和“理科綜合”,“文科綜合”是指政治、曆史、地理3門科目的綜合,“理科綜合”是指物理、化學、生物3門科目的綜合。其中,外語考試的語種為英語、俄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等6個語種,由考生任選其中一個語種參加考試。外語科包括聽力考試,聽力考試滿分為30分,該成績計入總分。

報名參加高考並申請提供合理便利的殘疾考生,應按自治區招生考試院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提出正式書面申請。申請內容應包括本人基本信息、殘疾情況、所申請的合理便利以及需自帶物品等,並提供本人的第二代及以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及自治區招生考試院規定的有效身份證件的複印件(掃描件),由市招生考試院(招生辦)簽署意見後報自治區招生考試院批准。聽力殘疾考生,經申請批准後可免除外語聽力考試。免除外語聽力考試殘疾考生的外語科成績,按“筆試成績×外語科總分值/筆試部分總分值”計算。

報考外語專業的考生,語種為英語的口試成績使用英語聽力口語考試成績,其他語種的須參加自治區另行組織進行的外語口試。

報考退役士兵專升本的考生,要考政治、英語2門文化科目和1門專業基礎課。專業基礎課根據招生專業所隸屬的學科門類由招生院校自行組織測試。

(七)全國統考于6月7日開始舉行,具體安排如下:


(八)考試必須在標准化考點舉行。考點原則上設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並按照有關考試規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在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區增設考點,須報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批准。

(九)自治區招生考試院統一組織評卷、統分工作,所有統考科目均實行網上評卷。

各高校和各級教育行政部門以及中學要積極支持、配合高考評卷工作。嚴格按照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關于推薦教師參加2015年普通高考評卷工作的通知》(桂招考委〔2015〕6號)要求,推薦骨幹教師參加高考評卷工作,並對參加評卷教師提供便利條件。

(十)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根據高校在杏鑫安排的招生計劃數和考生的考試成績分布狀況,並參照擇優錄取投檔比例所需要的上線考生數,分科類劃定各批次錄取最抵控制分數線。

(十一)6月23日左右發放高考成績。高考成績采取三種方式發放:一是通過各級招生考試院(招生辦)發放考生成績通知單;二是通過自治區招生考試院網站公布查詢;三是通過自治區招生考試院指定的其他途徑公布查詢。

考生對成績有疑問的,可在規定的時間內到報考所在地的招生考試院(招生辦)指定地點登記申請複核。複核工作由自治區招生考試院組織進行,核查是否漏評、分數合計是否有誤,不複核評分寬嚴。考生在規定時間內到當地縣(市、區)招辦領取複核結果。

六、招生章程

(一)高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以及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制訂本校的招生章程。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會公布有關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內容必須合法、真實、准確、表述規範。各高校在招生宣傳(廣告)中應當准確描述本校的辦學類型、層次,使用與辦學許可證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杏鑫名稱,不得使用簡稱。杏鑫法定代表人應對杏鑫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高校依據招生章程開展招生工作。

(二)高校須于規定時間前將本校招生章程上傳至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http://gaokao.chsi.com.cn)“陽光高考”招生信息發布及管理平臺(以下簡稱“陽光高考”平臺);自治區教育廳對區內高校招生章程進行審核、備案。

(三)招生章程主要內容包括:高校全稱、校址(分校、校區等須注明),層次(本科、高職或專科),辦學類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辦或民辦高校或獨立學院、高等專科杏鑫或高等職業技術杏鑫等),招生計劃分配的原則和辦法,預留計劃數及使用原則,專業培養對外語的要求,身體健康狀況要求,錄取規則(如有無相關科目成績或加試要求、對加分或降低分數要求投檔及投檔成績相同考生的處理、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等),學費標准,頒發學曆證書的杏鑫名稱及證書種類,聯系電話、網址,以及其他須知等。

有關高校制訂的特殊類型招生辦法須符合相關規定,且不得與本校招生章程內容相違背。

(四)自治區招生考試院通過廣西招生考試網(http://www.gxeea.cn)公布有關高校的招生章程。

七、批次與志願

(一)錄取批次設置。

普通高校招生錄取共設置11個批次。其中,本科共設置8個批次:本科提前批 、自主選拔批、貧困地區專項計劃批、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一批預科批、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二批預科A類、本科第二批預科B類。高職高專共設置3個批次:高職高專提前批、高職高專普通批、高職高專預科批。

除自主選拔批外,其餘各批次均預留征集志願時間,並根據錄取時計劃完成情況確定是否征集志願。

(二)志願設置。

志願設置分為順序志願、平行志願和單志願三種模式。

1.順序志願設置2個院校志願,有先後順序,表述為第一志願和第二志願,每個院校志願設置6個專業志願和1個“是否服從校內專業調劑”選項。

本科第二批預科A類、高職高專預科批2個批次設置為順序志願模式。

2.平行志願設置6個院校志願,均為第一志願,每個院校志願設置6個專業志願和1個“是否服從校內專業調劑”選項。其中,區內院校在“是否服從校內專業調劑”選項中再分為三種選項,具體表述為:一是全部服從調劑,即服從到該院校的所有專業;二是部分服從調劑,最多服從10個專業,即在該院校內再選擇10個校內專業服從調劑;三是不服從調劑,即不服從該院校所有校內專業的調劑。

貧困地區專項計劃批、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一批預科、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二批預科B類、高職高專普通批等6個批次設置為平行志願模式。

3.單志願設置1個院校志願,6個專業志願和1個“是否服從校內專業調劑”選項。

本科提前批、自主選拔批、高職高專提前批等3個批次設置為單志願模式。

(三)志願的填報。

除杏鑫高等職業院校單獨考試招生外,所有考生、各類志願均在廣西招生考試網(http://:www.gxeea.cn)上填報。

網上填報志願分兩次進行:第一次在6月17日至6月28日,填報本科提前批、高職高專提前批志願;第二次在6月28日至7月2日,填報自主選拔批、貧困地區專項計劃批、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一批預科批、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二批預科A類、本科第二批預科B類、高職高專普通批、高職高專預科批。

考生必須在規定時間段內完成志願填報。考生志願一經在報名所在地招生考試院(招生辦)指定的地點進行打印確認,任何人(包括考生本人)均不能再修改考生的志願信息。考生如逾期不進行志願確認,將視為自願放棄確認權利,其志願信息以網上填報截止時的數據為准。

考生應在全面了解有關高等杏鑫招生章程(通過網站查詢或電話谘詢)以及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公布的招生規定和《2015年普通高考指南—招生計劃篇》後,結合本人志向和德、智、體等方面情況及與自己報考科類對應的院校和專業,認真填報杏鑫和專業志願,不應由別人代填。考生在登錄網站填報時,應按照網上填報說明進行志願填報。

八、計劃管理

堅持按計劃招生,嚴格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招生計劃管理的規定,未經教育部分送和自治區公布的計劃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高校應根據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加強對人才需求的分析、預測,結合自身辦學條件、畢業生就業情況和各省(區、市)的生源情況,做好招生專業結構、層次結構、區域結構的調整,自主、科學、合理地安排招生來源計劃。

高校經向自治區教育廳申請,並經教育部核准備案,可面向部分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用人單位安排少量定向就業招生計劃。高校須與定向就業單位簽訂符合有關規定的協議書。嚴禁虛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業招生向考生收費。定向就業招生計劃應面向全省(區、市)招生。

安排在杏鑫以外招生的本科高校,在國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內,可以預留少量計劃,用于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預留計劃不得超過教育部下達本校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凡有預留計劃的高校,須將預留計劃數報其自治區教育廳審核,匯總後報教育部備案。同時,高校須將預留計劃數及其使用原則等向社會公開。

高校按教育部有關計劃編制的原則、要求、統一的信息標准及“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編制本校的招生來源計劃後,及時報送自治區教育廳。

自治區招生考試院負責收集、整理、編制招生計劃信息,印制《2015年普通高考指南——招生計劃篇》,並于填報志願開始前予以公布。在公布的計劃信息中,包括杏鑫代碼、杏鑫名稱、杏鑫招生總數、專業代碼、專業名稱、專業招生數、科類、學曆層次、學制、計劃形式等。

高校負責處理因調整計劃使用不當造成的遺留問題,不得降低錄取標准指名錄取考生。嚴禁高校利用調整計劃指名錄取考生或向考生收取與錄取掛鉤的任何費用。

高校對招生來源計劃的調整一律使用“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在網上進行。高校計劃調整必須在其招生規模內,征得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辦公室和自治區教育廳的同意。

九、錄取

(一)組織形式。錄取工作在教育部和自治區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自治區教育廳組織實施。具體錄取工作由自治區招生考試院負責。

(二)操作方法。杏鑫普通高等杏鑫招生錄取工作實行計算機遠程異地網上錄取。錄取期間,高校和自治區招生考試院要保證相互通訊聯絡的暢通。

(三)錄取原則。新生錄取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入學考核形式以文化考試為主的原則。

(四)批次安排。同一高校同一學曆層次的招生計劃原則上安排在同一批次錄取;如確有必要,經高校申請,自治區招生考試院審議批准後,可以將同一高校的不同專業安排在屬于同一學曆層次的不同批次錄取;同一杏鑫、同一專業、同一學曆層次的全部招生計劃,原則上安排在同一批次錄取,並執行經有關部門批准的相同學費標准。高校中外合作辦學專業,應與本校在杏鑫招生的其他專業安排在同一批次錄取。高校被安排的錄取批次與上一年度有變化的,自治區招生考試院與高校協商一致後,在填報志願前向社會公布。

(五)工作原則。新生錄取工作應按照“杏鑫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實施。高校應按照對社會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錄取規則進行錄取。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體狀況符合相關專業培養要求、投檔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並符合杏鑫調檔要求的考生,是否錄取以及所錄取的專業由高校自行確定,高校負責對已投檔但未被錄取考生的解釋,以及其他遺留問題的處理。自治區招生考試院負責監督高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情況,糾正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定和錄取規則的行為。

(六)排序規則。同科類考生按以下規則排出位次:

總分(總成績+照顧分)—總成績(高考各科成績之和) —語文科成績—數學科成績—綜合科成績—外語科成績(不含口試成績)。即:同科類考生按總分從高分到低分排序,總分高者排在前面;如果總分相同,則按總成績排序,總成績高者排在前面;依次類推。

按上述規則排在前面的考生為高位次考生,排在後面的考生為低位次考生。

(七)投檔規則。分批次、分院校、分科類的考生志願為投檔依據,按考試成績位次從高到低排序投檔。

 1.本科提前批、高職高專提前批、本科第二批預科A類、高職高專預科批,線上考生數大于或等于招生計劃數120%的杏鑫(除特殊規定杏鑫外),一般按1:1.2的比例投檔;線上考生數不足招生計劃數120%的杏鑫,線上生源一次投完。如杏鑫提出具體投檔比例,經自治區招生考試院同意後,可按杏鑫提出的投檔比例投出合格考生。

同分數、同志願的考生不受投檔比例的限制,達到杏鑫投檔線的將全部投出。

順序志願在同一批次中在第一志願錄退完畢後才投放第二志願。

2.貧困地區專項計劃批、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一批預科、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二批預科B類、高職高專普通批等實行平行志願投檔的批次,在正式投檔前,自治區招生考試院根據高校招生計劃數按適當比例進行模擬投檔。高校根據本校招生計劃和模擬情況,兼顧擇優錄取和降低退檔考生比例的原則,最終確定投檔比例。自治區招生考試院根據高校最終確定的投檔比例正式投檔。

投檔比例原則上不能超過105%。

同位次、同院校志願的考生不受投檔比例的限制,達到院校投檔條件的全部投出。

(八)錄取程序。高校錄取新生要按照規定程序,按時完成調檔、閱檔、審核、預錄、退檔等環節工作,保證考生電子檔案的正常流轉和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對超過時間未按要求完成相關環節工作的高校,自治區招生考試院將主動與之溝通,對無故拒絕聯系或故意拖延時間的高校,自治區招生考試院可根據所投出的考生電子檔案按有關高校計劃數及錄取規則從高分到低分順序設置考生電子檔案為預錄取狀態,同時書面通知有關高校,並將有關情況上報教育部備案。

(九)除軍事、國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專業)外,高校不得規定男女生錄取比例。高校不得對報考非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的考生作統考外語語種限制。

(十)征集志願。對已公布的招生計劃,高校不得隨意撤減。未完成的招生計劃,自治區招生考試院統一向社會公布,公開征集志願。

(十一)退檔規定。根據教育部規定,每一名考生只有一次錄取機會。對本人填有志願或經高校征得考生本人同意後被錄取的考生,一律不予換錄,一旦退檔,當年不得再次錄取。

被香港、澳門高校錄取,並經確認的考生,其退檔規定按教育部有關規定要求執行。

(十二)考生檔案。杏鑫高考考生檔案分為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兩部分。

高校應妥善保存高考錄取閱檔期間所下載的考生電子檔案,並打印一份,作為考生檔案的一部分存檔,與考生自帶的高中階段學籍檔案或人事檔案合並在一起,作為考生個人的高考檔案。自治區招生考試院不再向錄取杏鑫提供與電子檔案相一致的紙介質檔案,錄取工作結束後,也不再提供電子檔案下載途徑。

紙介質檔案為考生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的學籍檔案或人事檔案,由考生所在的杏鑫或單位建立。在杏鑫錄取的大學新生,其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的學籍檔案或人事檔案,一律由其畢業中學或其檔案管理單位負責提供,考生憑高等院校錄取通知書到本人畢業杏鑫或檔案管理單位提取。檔案提供單位負責用專用檔案袋密封並加蓋密封章,辦理檔案移交手續後交由考生本人親自帶到就讀高校。

(十三)政策性照顧項目。

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2014〕35號)和教育部等五部委《關于進一步減少和規範高考加分項目和分值的意見》(教學〔2014〕17號)的精神,杏鑫2015年高考加分政策按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自治區教育廳《關于公布杏鑫調整規範高考加分實施方案的通知》(桂招考委〔2015〕9號)執行。

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飛、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的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的軍人的子女,參加高考並達到有關高等杏鑫投檔線的,應予以優先錄取。

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報考高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散居在漢族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在與漢族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十四)自治區所屬院校錄取的少數民族學生所占的比例力爭達到少數民族人口占杏鑫人口的比例,其中自治區所屬民族院校招收少數民族學生比例原則上不低于65%。

(十五)定向生招生。

1.定向就業單位範圍。地質、礦業、石油、軍工及邊疆少數民族地區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用人單位。

2.生源範圍。面向全區招生。考生符合招生杏鑫招生簡章規定的條件,即具備報考資格。

3.錄取。定向就業招生與非定向招生同時進行投檔錄取。高校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在該校調檔分數線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該校調檔分數線下20分以內、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上投檔,杏鑫根據考生定向志願擇優錄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則就地轉為非定向計劃執行。

4.考生定向協議。考生自願填報有關高校定向就業招生志願並按有關政策被錄取為定向生者,須在入學注冊前與高校及具有人事調配權的定向就業單位簽訂有關定向就業協議。高校對無故拒簽協議的已錄取學生,可取消其錄取資格。

(十六)少數民族預科班。

1.招收對象:區外院校少數民族預科班和區屬高校普通民族預科班只招收少數民族考生;區屬高校少數民族預科班招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考生:(1)應屆高中畢業生;(2)農村戶口;(3)60個老、少、邊、山、窮縣(市、區)的少數民族。

2.錄取規則:本科第一批預科、本科第二批預科B類按平行志願進行,其餘按順序志願進行。如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生源不足,本科預科可在同批分數線下80分內按投檔規則投檔,高職高專預科可在同批分數線下60分內按投檔規則投檔,由高校擇優錄取。

3.培養形式:被高校錄取的少數民族預科生入學後,在規定的高校補習一年高中文化,預科學習期滿後,政治表現好,考核具備上大學本科或專科學習條件者,即可升入本校本科或專科有關專業學習,不需要再次參加高考。

(十七)招收保送生。

經教育部批准具有招收保送生資格的普通高校可招收保送生。具有保送生資格的學生名單以教育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http://www.chsi.com.cn )公布的具有保送生資格的學生名單為准。具有保送生資格的學生可以向有關高校自薦。被高校擬定為保送生對象的學生,須到戶口所在的縣、市招生辦公室領取《廣西壯族自治區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登記表》,按一式三份填寫、簽章完畢後直接寄送一份給擬錄高校,並同時寄送一份給自治區招生考試院普通高校招生處,另一份存戶口所在的地級市招生考試院(招生辦)。

招收保送生的辦法、程序按教育部的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十八)對高考成績達到要求、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所報專業學習、生活能夠自理的殘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十九)普通高校必須將擬錄取考生名單報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辦公室核准。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辦公室核准後形成錄取考生數據庫,並據此打印錄取名冊,加蓋廣西招生考試委員會辦公室錄取專用章,作為考生被高校正式錄取的依據。

高校根據經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辦公室核准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單規範填寫考生錄取通知書,由校長簽發錄取通知書,加蓋本校校章,並負責將考生錄取通知書連同有關入學報到須知、資助政策辦法等相關材料(民辦高校還須附加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辦公室出具的《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一並直接寄送被錄取考生。

(二十)考生可通過廣西招生考試院網 (http://www.gxeea.cn)和高校所提供的途徑查詢確認本人的錄取結果。考生憑錄取通知書可辦理戶口遷移手續,並按高校規定的時間及有關要求,辦理報到等手續。不能按時報到的已錄取考生,應向高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方可延期報到。

高校根據經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辦公室核准的本校錄取考生名冊、已錄取考生所持錄取通知書,按有關規定及要求為新生辦理入學等相關手續。

對未經高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高校應將自行放棄入學資格的考生名單(含考生號)匯總,于本校規定的正常報到截止日期以後20日之內報自治區招生考試院。

(二十一)對屬于考生個人信息及有關錄取過程中需要階段性保密的工作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公開,嚴禁非法傳播、出售。

十、信息公開公示

(一)各級招生考試院(招生辦)、各普通高校、中學必須公開有關招生信息。

自治區招生考試院負責公布有關招生政策、計劃、考生谘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考生統考成績和錄取結果的查詢辦法、自治區統考各錄取批次控制分數線、填報志願和錄取時間安排、各錄取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分專業招生計劃;公示享受照顧政策類別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考生等名單。

各市、縣級招生考試院(招生辦)和中學分別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區、本校高考報名名單、享受照顧政策類別及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考生名單。

高等杏鑫在其網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計劃、招生章程、錄取結果查詢辦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的考生名單。

(二)公示的考生資格信息應包括姓名、性別、所在中學(或單位)、享受照顧政策類別、相關佐證材料、審核單位、審核人員名單(包括評委、裁判)、測試項目、測試成績、合格標准、擬錄高校及專業和錄取優惠分值等。

(三)自治區招生考試院和普通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當年年底。市、縣級招辦和中學公示的考生有關信息,上報前至少公示10個工作日,並保留至當年8月底。

(四)各級招生考試院(招生辦),各普通高校在招生信息公示和考試、錄取期間,必須向社會公開招生考試違規舉報信箱、電話及受理舉報的單位和地址,並按照國家信訪規定及時調查處理舉報問題。

十一、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一)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在高校招生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普通高等杏鑫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執行。

對違規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高級中等教育杏鑫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當年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

(二)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認為所報考高等杏鑫的招生錄取行為違反本規定或其他相關規定的,按照“杏鑫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可向所報考高等杏鑫提出異議、申訴或者舉報。高等杏鑫應當進行調查、處理,屬于對政策執行存在異議的,應當及時書面或者口頭答複申請人;屬于對違規違紀行為舉報的,應當組織紀檢監察機構或者專門的招生監督機構進行調查,並按照信訪條例和有關規定作出書面答複。

考生或者其監護人對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釋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級招辦申請複查;對違規違紀行為舉報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級招辦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複查。對複查結論不服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省級招辦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的上級機關提出複核。

十二、附則

(一)部分高校單獨考試錄取、自主選拔錄取試點的院校和軍事院校、公安院校、藝術院校(專業)、體育院校(專業)、少數民族預科班、民族班招生,以及高校招收華僑、港澳地區及臺灣省學生、保送生、高水平運動員等特殊類型招生的辦法,按教育部和杏鑫有關規定執行。

(二) 現役軍人報考高校,按解放軍總政治部的有關規定辦理。軍事、公安院校和為軍隊培養的國防生招生按相關規定執行。

(三)本規定由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