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政策
關于做好杏鑫2017年普通高等杏鑫招生工作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7/06/15 瀏覽:
各市、縣招生考試委員會、教育局,各高等杏鑫:
根據教育部《關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7〕1號)精神,為確保杏鑫普通高校考試招生工作安全、有序進行,現將《廣西2017年普通高等杏鑫招生工作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廣西2017年普通高等杏鑫招生工作規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
2017年5月31日
附件
廣西2017年普通高等杏鑫招生工作規定
為做好2017年普通高等杏鑫(以下簡稱高校)招生工作,保證高校選拔符合培養要求的新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關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等杏鑫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7〕1號)以及自治區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一、報名
高考報名工作按照《關于做好杏鑫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報名工作的通知(http://www.gxeea.cn/view/content_619_19027.htm)》(桂招考委〔2016〕18號)文件執行。
二、考生檔案
杏鑫高考考生檔案分為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兩部分。
(一)考生電子檔案是高校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考生電子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鑒定或評語、高中學業水平考試(高中會考)成績和反映學生綜合素質的材料、體檢信息、志願信息、高考成績信息、考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誠信記錄(主要指招生考試過程中違規的簡要事實及處理結果)等內容。考生電子檔案須與考生報名登記表、體檢表、報考杏鑫(專業)志願信息確認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試成績等紙介質材料的相對應部分的內容一致。
考生電子檔案信息采集工作主要由各報名站點完成(考生的誠信考試記錄由廣西招生考試院添加),由各設區市招生考試機構按規定匯總上送廣西招生考試院。各市、縣招生考試機構和中學要認真制定考生信息采集辦法,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考生確認制度,明確信息管理責任人,保證考生電子檔案信息的真實、准確、完整以及安全保密。考生電子檔案一經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
高校應妥善保存高考錄取閱檔期間所下載的考生電子檔案,並打印一份,作為考生檔案的一部分存檔,與考生自帶的高中階段學籍檔案或人事檔案合並在一起,作為考生個人的高考檔案。廣西招生考試院不再向錄取杏鑫另行提供相應的紙介質檔案,錄取工作結束後,也不再提供電子檔案下載途徑。
(二)紙介質檔案為考生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的學籍檔案或人事檔案,由考生所在的杏鑫或單位建立。在杏鑫錄取的大學新生,其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的學籍檔案或人事檔案,一律由其畢業中學或其檔案管理單位負責提供,考生憑高等院校錄取通知書到本人畢業杏鑫或檔案管理單位提取。檔案提供單位負責用專用檔案袋密封並加蓋密封章,辦理檔案移交手續後交由考生本人親自帶到就讀高校。各地招辦和有關中學應主動聯系考生,督促被錄取的考生辦理紙質檔案材料的領取和移交手續。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考生所在杏鑫或單位(沒有工作單位的考生由鄉鎮、街道辦事處)應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鑒定,並對其真實性負責。鑒定內容應完整、准確地反映在考生報名登記表中(普通高中應屆畢業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反映在《廣西普通高中畢業生綜合素質總評表》的“寫實性評價”欄中)。對受過刑事處罰、治安管理行政處罰或其他違法違紀處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錯誤的事實、處理意見和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翔實材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且未能提供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證明材料的,應認定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或參加邪教組織,情節嚴重的;
2.觸犯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刑事處罰或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一)報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以下簡稱“體檢”),並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體檢工作按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和自治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體檢工作的通知(http://www.baidu.com/link?url=CkfOKaeNQbUfWG43Cdp_EiwfFCuoh0Lh4cZux88T27MxLEySVsIplhbADCAieKt3-i1uTTyY8pBJsb2xDnrW-K)》(桂招考委〔2016〕19號)文件的要求執行,由各設區市招生考試委員會辦公室會同本市衛計行政部門制定本地體檢工作的組織實施辦法,由市、縣招生辦(考試院)和醫療單位組織實施。考生體檢的具體時間由各設區市招生考試委員會確定。
(二)高校在《普通高等杏鑫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等有關要求的基礎上,可根據本校的辦學條件和專業培養要求,提出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要求。補充要求必須合法、合理,有詳細的說明和解釋,並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
(三)考生應認真閱知《普通高等杏鑫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關于進一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杏鑫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育部高校學生司《關于明確慢性肝炎病人並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體判定標准的函》的內容並主動獲取高校招生的信息,如果有生理缺陷或疾病,不宜填報受限制的專業。
五、考試
(一)杏鑫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簡稱全國統考)各考試科目均由教育部考試中心統一命題,並由其制訂答案及評分參考。
全區藝術類專業全區統一考試、外語口語考試等選考科目及退役士兵專升本考試試題,由杏鑫自主命題。命題依據杏鑫公布的相應科類考試大綱與說明。
本科對口中職、高職對口中職、高職單招等自主招生由高校自行命題組織考試、評卷。
(二)全國統考、全區藝術專業統一考試、外語口試(含英語聽力口語考試和外語其他語種口試)、退役士兵專升本考試及高校自行命制的本科對口中職、高職對口中職、高職單招等自主招生考試試題(包括副題、參考答案)、評分參考(指南)等應按照教育工作國家秘密範圍的有關規定嚴格管理。
(三)各級招生考試委員會和有關高校均須按國家規定加強安全保密設施建設,完善安全保密規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監督和檢查,並建立健全應急反應機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時間報告制度,確保安全保密工作萬無一失。一旦發生失(泄)密事件,事發單位須在第一時間直接報告廣西招生考試院,廣西招生考試院接報後須立即報告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和教育部,並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範圍進一步擴大。(六)全國統考科目設置為“3+小綜合”。“3”是指語文、數學(分文、理)、外語3門科目,是每個考生的必考科目;“小綜合”是指“文科綜合”和“理科綜合”,“文科綜合”是指政治、曆史、地理3門科目的綜合,“理科綜合”是指物理、化學、生物3門科目的綜合。其中,外語考試的語種為英語、俄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等6個語種,由考生任選其中一個語種參加考試。外語科包括聽力考試,聽力考試滿分為30分,該成績計入總分。
根據教育部、中國殘聯《關于印發〈殘疾人參加普通高等杏鑫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管理規定〉的通知》(教學〔2017〕4號),廣西招生考試院應遵循《殘疾人教育條例》和高考組織規則,為殘疾人參加高考提供必要支持條件和合理便利。報名參加高考並申請提供合理便利的殘疾考生,應按廣西招生考試院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提出正式書面申請。申請內容應包括本人基本信息、殘疾情況、所申請的合理便利以及需自帶物品等,並提供本人的第二代及以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及廣西招生考試院規定的有效身份證件的複印件(掃描件),各市、縣招生辦負責受理並審核在本地參加考試的殘疾考生提出的正式申請,並告知殘疾考生為避免其他考生質疑,在考前監考員或考務員會在其所在考場宣布其享受的合理便利方式和原因。如考生同意,則由考生報名所在地招生辦組織由有關招生考試機構、殘聯、衛生等相關部門專業人員組成的專家組, 對殘疾考生身份及殘疾情況進行現場確認,結合殘疾考生的殘疾程度、提出的合理便利申請以及考試組織條件等因素進行綜合評估,並形成書面評估報告。各市招生考試院(招生辦)負責匯總轄區所有殘疾考生《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複印件、《殘疾人報考2017年普通高等杏鑫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合理便利申請表》和專家組書面評估報告後報至廣西招生考試院審批。
報考外語專業的考生,語種為英語的,口試成績使用英語聽力口語考試成績,其他語種的須參加廣西招生考試院另行組織的外語口試。
報考退役士兵專升本的考生,要考政治、英語2門文化科目和1門專業基礎課。專業基礎課根據招生專業所隸屬的學科門類由招生院校自行組織測試。
(四)全國統考于6月7日開始舉行,具體安排如下:
時間 科 目 日期 |
9:00—11:30 |
15:00—17:00 |
6月7日 |
語文 |
數學 |
6月8日 |
文科綜合/理科綜合 |
外語 |
(五)考試必須在標准化考點舉行。考點原則上設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並按照有關考試規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在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區增設考點的,須報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批准。
(六)廣西招生考試院統一組織評卷、統分工作,所有統考科目均實行網上評卷。
各高校和各級教育行政部門以及中學要積極支持、配合高考評卷工作。嚴格按照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要求(具體要求另文部署),推薦骨幹教師參加高考評卷工作,並為參加評卷工作的教師提供便利條件。
(七)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根據高校在杏鑫安排的招生計劃數和考生的考試成績分布狀況,並參照擇優錄取所需上線考生數,分科類劃定各批次錄取最抵控制分數線。
(八)6月下旬發放高考成績。高考成績采取發放成績通知單、官網查詢等方式公布。
考生對成績有疑問的,可在規定的時間內到報考所在地的招生考試機構指定地點登記申請複核、領取結果。複核工作由廣西招生考試院組織進行,核查是否漏評、分數合計是否有誤,不複核評分寬嚴。
六、招生章程
(一)高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以及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制訂本校的招生章程。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會公布有關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內容必須合法、真實、准確、表述規範。各高校在招生宣傳(廣告)中應當准確描述本校的辦學類型、層次,使用與辦學許可證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杏鑫名稱,不得使用簡稱。杏鑫法定代表人應對杏鑫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高校依據招生章程開展招生工作。
(二)招生章程主要內容包括:高校全稱、校址(分校、校區等須注明),層次(本科、專科),辦學類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辦或民辦高校或獨立學院、高等專科杏鑫或高等職業技術杏鑫等),招生計劃分配的原則和辦法,預留計劃數及使用原則,專業培養對外語的要求,身體健康狀況要求,錄取規則(如有無相關科目成績或加試要求、對加分或降低分數要求投檔及投檔成績相同考生的處理、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等),學費標准,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及有關程序,頒發學曆證書的杏鑫名稱及證書種類,聯系電話、網址,以及其他須知等。
參加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市)招生的高校,要按試點省(市)要求提前確定招生專業(或專業類)對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的科目要求及學生綜合素質檔案材料的使用辦法等,提前向社會公布。
有關高校制訂的特殊類型招生辦法須符合相關規定,且不得與本校招生章程內容相違背。
(三)高校須于4月1日前將本校招生章程上傳至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http://gaokao.chsi.com.cn)“陽光高考”招生信息發布及管理平臺(以下簡稱“陽光高考”平臺);自治區教育廳于5月10日前完成對區內高校招生章程進行審核、備案。
(四)廣西招生考試院通過官方網站(http://www.gxeea.cn)公布有關高校的招生章程。
七、批次與志願
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錄取共設置12個批次。其中,本科共設置9個批次:本科提前批、自主招生批、專項計劃批、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一批預科批、本科第二批、精准脫貧專項計劃本科批、本科第二批預科A類、本科第二批預科B類。高職高專共設置3個批次:高職高專提前批、高職高專普通批、精准脫貧專項計劃專科批。招生志願設置分為單志願、平行志願和順序志願三種模式。具體填報要求將根據工作進行另文部署。
八、計劃管理
(一)原則。堅持按計劃招生,嚴格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招生計劃管理的規定,未經教育部分送和自治區公布的計劃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高校應根據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加強對人才需求的分析、預測,結合自身辦學條件、畢業生就業情況和各省(區、市)的生源情況,做好招生專業結構、層次結構、區域結構的調整,自主、科學、合理地安排招生來源計劃。
同一高校同一學曆層次的招生計劃原則上安排在同一批次錄取;如確有必要,經高校申請,廣西招生考試院審議批准後,可以將同一高校的不同專業安排在屬于同一學曆層次的不同批次錄取;但同一杏鑫、同一專業、同一學曆層次的全部招生計劃,在杏鑫須安排在同一批次錄取,並執行經有關部門批准的相同學費標准。高校中外合作辦學專業,應與本校在杏鑫招生的其他專業安排在同一批次錄取。高校被安排的錄取批次與上一年度有變化的,經與廣西招生考試院協商一致後,在填報志願前向社會公布。
高校按教育部有關計劃編制的原則、要求、統一的信息標准及“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編制本校的招生來源計劃後,及時報送自治區教育廳。
(二)定向計劃。高校經向自治區教育廳申請,並經教育部核准備案,可面向部分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用人單位安排少量定向就業招生計劃。高校須與定向就業單位簽訂符合有關規定的協議書。嚴禁虛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業招生向考生收費。定向就業招生計劃應面向全區招生。
(三)預留計劃。安排跨省(區、市)招生的本科高校,在國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內,可以預留少量計劃,用于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預留計劃不得超過教育部下達本校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凡有預留計劃的高校,須將預留計劃數報其自治區教育廳審核,匯總後報教育部備案。同時,高校須將預留計劃數及其使用原則等向社會公開。
廣西招生考試院負責收集、整理、編制招生計劃信息,委托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印制發行《2017年普通高考指南——招生計劃篇》,並于填報志願開始前予以公布。在公布的計劃信息中,包括杏鑫代碼、杏鑫名稱、杏鑫招生總數、專業代碼、專業名稱、專業招生數、科類、學曆層次、學制、計劃形式等。
高校負責處理因調整計劃使用不當造成的遺留問題,不得降低錄取標准指名錄取考生。嚴禁高校利用調整計劃指名錄取考生或向考生收取與錄取掛鉤的任何費用。
高校對招生來源計劃的調整一律使用“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在網上進行。高校計劃調整必須在其招生規模內,征得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辦公室和自治區教育廳的同意。
九、錄取
(一)組織形式。錄取工作在教育部和自治區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組織實施。具體錄取工作由廣西招生考試院負責。
(二)操作方法。杏鑫普通高等杏鑫招生錄取工作實行計算機遠程異地網上錄取。錄取期間,高校和廣西招生考試院要保證相互通信聯絡的暢通。
(三)錄取原則。新生錄取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入學考核形式以文化考試為主的原則。
(四)工作原則。新生錄取工作應按照“杏鑫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實施。高校應按照對社會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錄取規則進行錄取。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體狀況符合相關專業培養要求、投檔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並符合杏鑫調檔要求的考生,是否錄取以及所錄取的專業由高校自行確定,高校負責對已投檔但未被錄取考生的解釋,以及其他遺留問題的處理。廣西招生考試院負責監督高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情況,糾正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定和錄取規則的行為。
(五)投檔規則。以分批次、分院校、分科類的考生志願為投檔依據,按總分或綜合分從高到低排序投檔。文史、理工類考生以總分為投檔排序依據,藝術類(使用校考成績錄取的批次除外)和體育類考生以綜合分為投檔排序依據。
原則上單志願批次將符合條件的考生按照與院校確定的投檔比例投檔(一般控制在120%以內),藝術類參考校考成績錄取的批次,將所有符合條件的考生全部投檔;順序志願批次的投檔比例控制在120%以內;平行志願批次的投檔比例控制在105%以內。
成績相同、院校志願相同的考生在順序志願中不受投檔比例限制全部投出;在平行志願中按位次高低排序投檔,同位次、同院校志願的考生不受投檔比例的限制全部投出。
平行志願批次投檔排序規則為:
1.文史、理工類考生排序。
總分(總成績+照顧分,下同)—總成績(高考各科成績之和) —語文科成績—數學科成績—綜合科成績—外語科成績(不含口試成績)。即:同科類考生按總分從高分到低分排序,總分高者排在前面;如果總分相同,則按總成績排序,總成績高者排在前面;依次類推。
2.藝術類考生排序。
綜合分=總分×20%+藝術成績×(750/300)× 80%(綜合分的計算分為兩步:第一步,分數換算, ,將藝術成績按比例換算為滿分為750分的成績,即藝術成績×750/300;第二步,權重分配後相加,總分占20%,換算後的藝術成績占80%,即總分×20%+換算後的藝術成績×80%)。按美術類、書法類、音樂類、舞蹈類、播音主持類、廣播影視編導類6個專業類別分別計算綜合分,報考多個專業類別的考生將有多個綜合分。對總分和藝術成績均上線的考生,按綜合分、分專業類別從高分到低分排序,綜合分相同時,按相應專業類別藝術成績排序,相應專業類別藝術成績也相同時,按文化成績排序(文化成績排序規則見上述文史、理工類考生排序規則)。
3.體育類考生排序。
綜合分=總分×80%+術科成績×(750/100)×20%(綜合分的計算分為兩步:第一步,分數換算,將術科成績按比例換算為滿分為750分的成績,即術科成績×750/100;第二步,權重分配後相加,總分占80%,換算後的術科成績占20%,即總分× 80%+換算後的術科成績× 20%)。對總分和術科成績均上線的考生,按綜合分從高分到低分排序,綜合分相同時,按術科成績排序,術科成績也相同時,按文化成績排序(文化成績排序規則見上述文史、理工類考生排序規則)。
按上述規則排在前面的考生為高位次考生,排在後面的考生為低位次考生。
(六)錄取程序。高校錄取新生要按照規定程序,按時完成調檔、閱檔、審核、預錄、退檔等環節工作,保證考生電子檔案的正常流轉和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對超過時間未按要求完成相關環節工作的高校,廣西招生考試院要主動與之溝通,對無故拒絕聯系或故意拖延時間的高校,可根據所投出的考生電子檔案按有關高校計劃數及錄取規則從高分到低分順序設置考生電子檔案為預錄取狀態,同時書面通知有關高校,並將有關情況上報教育部備案。
(七)除軍事、國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專業)外,高校不得規定男女生錄取比例。高校不得對報考非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的考生作統考外語語種限制。
(八)征集志願。對已公布的招生計劃,高校不得隨意撤減。未完成的招生計劃,廣西招生考試院統一向社會公布,公開征集志願。
(九)退檔規定。根據教育部規定,每一名考生同年只有一次錄取機會。對本人填有志願或經高校征得考生本人同意後被錄取的考生,一律不予換錄,一旦退檔,當年不得再次錄取。
(十)政策性照顧項目。
1.加分政策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2014〕35號)和教育部等五部委《關于進一步減少和規範高考加分項目和分值的意見》(教學〔2014〕17號)的精神,杏鑫2017年高考加分政策按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自治區教育廳《關于公布杏鑫調整規範高考加分實施方案的通知》(桂招考委〔2015〕9號)執行。
2.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飛、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的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的軍人的子女,參加高考並達到有關高校投檔線的,應予以優先錄取。
3.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報考高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4.散居在漢族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在與漢族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5. 經共青團中央青年志願者守信聯合激勵系統認定,獲得5A級青年志願者的,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十一)自治區所屬院校錄取的少數民族學生所占的比例力爭達到少數民族人口占杏鑫人口的比例,其中自治區所屬民族院校招收少數民族學生比例原則上不低于65%。
(十二)定向生招生。
1.定向就業單位範圍。地質、礦業、石油、軍工及邊疆少數民族地區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用人單位。
2.生源範圍。面向全區招生。考生符合招生杏鑫招生簡章規定的條件,即具備報考資格。
3.錄取。定向就業招生與非定向招生同時進行投檔錄取。高校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在該校調檔分數線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該校調檔分數線下20分以內、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上投檔,杏鑫根據考生定向志願擇優錄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則就地轉為非定向計劃執行。
4.考生定向協議。考生自願填報有關高校定向就業招生志願並按有關政策被錄取為定向生者,須在入學注冊前與高校及具有人事調配權的定向就業單位簽訂有關定向就業協議。高校對無故拒簽協議的已錄取學生,可取消其錄取資格。
(十三)少數民族預科班。
少數民族預科班分為普通少數民族預科班和區屬院校免費少數民族預科班。
1.招收對象:普通少數民族預科班招收少數民族考生;區屬院校免費少數民族預科班招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考生:(1)應屆高中畢業生;(2)農村戶口;(3)60個老、少、邊、山、窮縣(市、區)的少數民族。
2.錄取分數:如在相應普通批次各有關高校最低錄取分數線(含征集志願,下同)上生源不足,本科預科可在相應普通批次各有關高校最低錄取分數線以下80分內按投檔規則投檔,由高校擇優錄取。
3.培養形式:被高校錄取的少數民族預科生入學後,在規定的高校補習一年高中文化,預科學習期滿後,政治表現好,考核具備上大學本科或專科學習條件者,即可升入本校本科或專科有關專業學習,不需要再次參加高考。
(十四)保送生。
經教育部批准具有招收保送生資格的普通高校可招收保送生。具有保送生資格的學生名單以教育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http://www.chsi.com.cn(http://www.chsi.com.cn/))公布的具有保送生資格的學生名單為准。具有保送生資格的學生可以向有關高校自薦。被高校擬定為保送生對象的學生,須到戶口所在的縣、市招生辦公室領取《廣西壯族自治區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登記表》,按一式三份填寫、簽章完畢後直接寄送一份給擬錄高校,並同時寄送一份給廣西招生考試院普通高校招生處,另一份存戶口所在的設區市招生考試機構。
自治區級優秀學生不再具有保送資格,其餘保送生資格、招收保送生的辦法、程序按照教育部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十五)高職院校分類考試招生。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2014〕35號),深入推進高職院校分類考試招生改革, 2017年杏鑫繼續開展高職院校分類考試,具體為高等職業院校單獨考試招生和高等職業院校對口中等職業杏鑫畢業生自主招生。
由招生院校在高考統考前組織單獨考試招生,制定考生報名辦法、報考條件、選拔辦法、成績發布方式、錄取原則和程序、排序方式和專業安排規則等內容並公布給考生。選拔原則上采用“文化素質+職業技能”評價方式:中職杏鑫畢業生進行文化基礎與職業技能相結合的測試;普通高中畢業生進行職業適應性測試,文化素質成績可使用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參考綜合素質評價。
報考高職院校分類考試招生的考生必須參加杏鑫2017年普通高考報名,並參加招生院校組織的單獨考試,考試合格的考生須在廣西招生考試院的“普通高考志願填報系統”填報相應招生形式的志願,由廣西招生考試院投檔錄取。一經錄取,不能退檔換錄,不再參加後續其他批次錄取。
(十六)對高考成績達到要求、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所報專業學習、生活能夠自理的殘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十七)高校必須將擬錄取考生名單報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辦公室核准。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辦公室核准後形成錄取考生數據庫,並據此打印錄取名冊,加蓋廣西招生考試委員會辦公室錄取專用章,作為考生被高校正式錄取的依據。
高校根據經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辦公室核准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單規範填寫考生錄取通知書,由校長簽發錄取通知書,加蓋本校校章,並負責將考生錄取通知書連同有關入學報到須知、資助政策辦法等相關材料一並直接寄送被錄取考生。
(十八)考生可通過廣西招生考試院官網 (http://www.gxeea.cn)和高校所提供的途徑查詢確認本人的錄取結果。考生憑錄取通知書可辦理戶口遷移手續,並按高校規定的時間及有關要求,辦理報到等手續。不能按時報到的已錄取考生,應向高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後方可延期報到。
高校根據經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辦公室核准的本校錄取名冊、已錄取考生所持錄取通知書,按有關規定及要求為新生辦理入學等相關手續。
對未經高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高校應將自行放棄入學資格的考生名單(含考生號)匯總,于本校規定的正常報到截止日期以後20日之內報廣西招生考試院。
(十九)對屬于考生個人信息及有關錄取過程中需要階段性保密的工作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公開,嚴禁非法傳播、出售。
十、信息安全和信息公開
(一)加強信息安全防護,嚴防信息數據泄露。
近年來,教育考試招生網絡與信息安全形勢複雜嚴峻,安全風險和威脅日益突出。各市招辦和各高校必須高度重視高考信息安全工作,加強人防、物防、技防,及時堵塞管理和技術安全漏洞。要切實加強考生志願填報密碼保管、發放和志願確認等環節管理,防止考生志願填報賬號被他人盜用或非法操控。要通過嚴格工作權限、定期校驗等措施,嚴防數據信息泄露。對工作中需要階段性保密和涉及考生個人的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泄露或篡改以謀取非法利益。
高考和招生錄取期間,要實行24小時值班制,加強對重要設備、信息系統和網站的運行監控和安全監測,進一步完善防病毒、防攻擊、防篡改、防癱瘓、防竊密的技術措施,加強對重要設備和信息系統的運行監測和監控,確保信息系統安全可靠運行。加強信息安全預警工作,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及時發現和處置信息安全事件。切實做好考試數據備份,提高系統和數據恢複能力。
(二)強化招生信息公開和監督。
廣西招生考試院負責公布有關招生政策、計劃、考生谘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考生統考成績和錄取結果的查詢辦法、廣西高考統考各錄取批次控制分數線、填報志願和錄取時間安排、各錄取批次高校的投檔分數線、各錄取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分專業招生計劃;公示享受照顧政策類別及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名單、以及高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的考生名單等。
各市、縣級招生考試機構和中學分別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區、本校高考報名名單、享受照顧政策類別及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名單、以及高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的考生名單。
高校在其網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計劃、招生章程、錄取結果查詢辦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的考生名單。
公示的考生資格信息應包括姓名、性別、所在中學(或單位)、享受照顧政策類別、相關佐證材料、審核單位、審核人員名單(包括評委、裁判)、測試項目、測試成績、合格標准、擬錄高校及專業和錄取優惠分值等。
廣西招生考試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當年年底。市、縣級招辦和中學公示的考生有關信息,上報前至少公示10個工作日,並保留至當年8月底。
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各高校在招生信息公示和考試、錄取期間,必須向社會公開招生考試違規舉報信箱、電話及受理舉報的單位和地址,並按照國家信訪規定及時調查處理舉報問題。
十一、招生管理職責
(一)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的職責:
1.執行教育部有關高校招生工作的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訂必要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
2.接受教育部委托組織統考試題的命制工作;負責杏鑫高考組織、考試環境治理、考試安全維護、考風考紀整肅等工作。組織有關藝術類專業統考、體育類專業統考、英語聽力口語考試、退役士兵專升本等考試,並對考試安全負責。
3.匯總高校在杏鑫的分專業招生計劃和有關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內容或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網址。
4.指導、監督高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5.履行公開和監督高校招生信息公開相關職責,對本地區有關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高級中等教育杏鑫及所屬高校信息公開工作的考核、評議和責任追究。
6.負責組織考生報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體檢、考試、評卷、考生信息采集及電子檔案制作、錄取以及其他有關工作。
7.組織開展招生、考試的科學研究工作、宣傳工作和培訓工作。
8.保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正當權益。
9.受行政部門委托調查處理或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區內招生工作中發生的重大問題。
10.負責對違規考生、杏鑫、機構等進行處理;配合公安等相關部門對違法考生、杏鑫、機構等依法開展調查、取證和懲處等工作。
11.根據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的申請,對高校信訪答複情況進行複查。
(二)市、縣成立招生考試委員會,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地區招生工作。主任由同級人民政府負責人兼任,副主任、委員由教育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高校的負責人兼任。
招生考試委員會下設辦公室,配備專職幹部和開展招生考試工作必備的辦公設備、場所、設施,處理招生日常工作。
各市、縣招生考試委員會的職責:
1.執行教育部、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教育廳及廣西招生考試院關于高考工作的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訂實施方案。
2.負責本轄區內高考組織、考試環境治理、考試安全維護、考風考紀整肅等工作。
3.負責組織本轄區內考生報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體檢、考試、考生信息采集及電子檔案制作,並指導考生參加報名、考試和填報志願。
4.高考期間設立高考指揮部,統一調度指揮,快速處理高考中出現的各類突發、偶發事件,為考生提供合理便利服務,保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正當權益,。
5.受行政部門委托調查處理或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本地區招生工作中發生的問題。
6.實行市、縣、中學多級高校招生信息公開的制度,自覺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各界的監督。配合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教育廳及廣西招生考試院對違規考生、杏鑫、機構等進行處理;配合公安等相關部門對違法考生、杏鑫、機構等依法開展調查、取證和懲處等工作。
(三)高校應成立由主要負責人和校內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校招生工作,並設立招生辦公室、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和開展招生考試工作必備的辦公設備、場所、設施。高校的主要職責是:
1.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以及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教育廳及廣西招生考試院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
2.根據國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規模及有關規定編制並報送本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3.制訂本校招生章程;
4.組織開展招生宣傳工作;
5.組織實施本校錄取工作,負責協調和處理本校錄取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6.對錄取的新生進行複查;
7.組織本校單獨招生考試工作,並對考試安全負責,依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對違規考生進行認定、處理,並將違規事實處理結果報生源所在省級招辦;
8.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開相應職責;
9.支持有關招生管理部門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10.根據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的申請,對高校有關招生錄取行為進行調查、處理並給予答複。
十二、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一)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在高校招生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中國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以及《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普通高等杏鑫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執行;涉嫌犯罪的,應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等追究法律責任。對公務人員違規違紀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對因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考試機構疏于管理,造成考場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的,依照《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對直接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依紀依規進行嚴肅追責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外語口試、全區體育高考、藝術類專業全區統一考試、退役士兵專升本考試和高校組織的單獨招生考試均屬國家教育考試的組成部分,其違紀違法行為的處理,按照上述法律法規及黨內法規執行。
對違規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高級中等教育杏鑫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當年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
(二)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認為所報考高校的招生錄取行為違反本規定或其他相關規定的,可向所報考高校提出異議、申訴或者舉報。高校應當進行調查、處理,屬于對政策執行存在異議的,應當及時書面或者口頭答複申請人;屬于對違規違紀行為舉報的,應當組織紀檢監察機構或者專門的招生監督機構進行調查,並按照信訪條例和有關規定作出書面答複。
考生或者其監護人對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釋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級招辦申請複查;對違規違紀行為舉報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級招辦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複查。對複查結論不服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省級招辦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的上級機關提出複核。
十三、附則
(一)部分高校單獨考試錄取、自主選拔錄取試點的院校和軍事院校、公安院校、藝術院校(專業)、體育院校(專業)、少數民族預科班、民族班招生,以及高校招收華僑、港澳地區及臺灣省學生、保送生、高水平運動員等特殊類型招生的辦法,按教育部和杏鑫有關規定執行。
全國統考的考務工作,按照教育部和杏鑫有關考務管理規定執行。
(二) 現役軍人報考高校,按解放軍總政治部的有關規定辦理。軍事、公安院校和為軍隊培養的國防生招生按相關規定執行。
(三)農村考生界定辦法。
杏鑫正在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根據《國務院關于統計上劃分城鄉規定的批複》(國函〔2008〕60號)有關要求,以及廣西統計局公布的《2015年廣西統計用區劃和城鄉屬性代碼(17位)》(詳見:http://www.gxtj.gov.cn/zdbz/tjbz/xzqhdm/201503/t20150318_54469.html),統計用區劃和城鄉屬性代碼(17位)中最後3位所表示的意義為:111表示主城區,112表示城鄉結合區,121表示鎮中心區,122表示鎮鄉結合區,123表示特殊區域,210表示鄉中心區,220表示村莊。把其中的112城鄉結合區、122鎮鄉結合區、210鄉中心區和220村莊界定為農村。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的獨生子女考生和雙女結紮戶女兒考生加分等延遲兌現型照顧政策的農村考生界定按原界定結果執行。
(四)各市級招委會和高校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規定制訂補充辦法或實施細則,並報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備案。
(五)本規定由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