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政策文件

  1. 國家對在基層工作的高校畢業生職業發展有哪些鼓勵政策措施?

  2. 發布時間:2019/08/02   瀏覽:

        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6〕79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2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2014年全國普通高等杏鑫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14〕2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2013年全國普通高等杏鑫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3〕35號)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杏鑫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11〕16號)等文件規定:
      (1)在幹部人才選拔任用機制上,進一步強化基層工作經曆的政策導向,向在基層工作的優秀高校畢業生傾斜。
      (2)自2012年起,省級以上機關錄用公務員,除特殊職位外,按照有關規定一律從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曆的人員中考錄。
      (3)市地級以上機關應拿出一定數量職位面向具有基層工作經曆的公務員進行公開遴選。
      (4)省、市級所屬事業單位面向社會公開招聘時,應拿出一定數量崗位公開招聘有基層事業單位工作經曆的人員。有條件的地區,可明確具體公開遴選或招聘的比例。
      (5)鼓勵國有大中型企業建立健全人力資源管理激勵機制,將在基層生產和管理一線表現優秀的高校畢業生納入後備人才隊伍,加大從基層一線選拔任用中層幹部的力度。
      (6)對具有基層工作經曆的高校畢業生,在研究生招錄和事業單位選聘時實行優先。
      (7)高校畢業生在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縣以下基層單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申報相應職稱時,可不參加職稱外語考試或放寬外語成績要求。充分挖掘社會組織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潛力,對到省會及省會以下城市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就業的高校畢業生,所在的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要協助辦理落戶手續,在專業技術職稱評定方面享受與國有企事業單位同類人員同等待遇。
      (8)對到農村基層和城市社區從事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工作的高校畢業生,符合公益性崗位就業條件並在公益性崗位就業的,按照國家現行促進就業政策的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和公益性崗位補貼。